辽宁省防护用品协会

安全生产法》解读|新安法中对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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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17 13:23

本文节选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内容略有修改 ;作者代海军,系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博士。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的规定。

核心概念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2)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4)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8)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内容导读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保护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如在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劳动防护义务,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同时做好与《劳动法》等法律衔接,《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比如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在这方面,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 245362009《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295122013《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和GB/T 284092012《个体防护 装备足部防护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等国家标准可以参照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